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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H款》等产品扩展新冠责任的公告

 

       为更好的支持全社会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我公司”)对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H款”等53款产品进行新冠责任扩展。
新的责任扩展有效期内,我公司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31日上市销售的条款中包含《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保协发〔2020〕73 号)中28种重度疾病定义(以下简称“2020重度疾病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同样适用于本次新冠责任扩展。
       一、责任扩展说明
       1.对于附表中第1-47款产品以及包含“2020重度疾病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不含投保人豁免产品),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若被保险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详见释义)且经医院初次确诊临床分型(详见释义)为重型或危重型的,我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保险金。原保单责任不变,继续有效。
       2.对于附表中第48-49款产品以及包含“2020重度疾病定义”的投保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且临床分型为重型或危重型的,我公司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
       3.对于附表中第50-52款产品,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适用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体伤残,适用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4.对于附表中第53款产品《泰康疫苗团体接种医疗意外保险》,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若被保险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且经医院初次确诊的,并且临床分型为重型或危重型的,我公司按保险合同中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保险金。原保单责任不变,继续有效。
       5.对于附表中第50款产品《泰康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如包含乘坐私家车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含轻型,普通型,重型和危重型),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住院,适用《泰康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中的乘坐私家车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针对《泰康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住院津贴的新冠扩展责任,合同生效后有7天的等待期,住院日额为100元,免赔天数4天,如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且临床分型为轻型或普通型,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7日为限;如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且临床分型为重型或危重型,则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14日为限。且除外责任如下:
       1)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所在地区已经被国家防疫部门确定为中高风险地区或被当地政府宣布为全域封闭管理地区且保险合同生效时仍属于上述两类地区;
       2)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虽未被确诊感染或疑似感染特定传染病,但因与确诊感染或疑似感染患者接触而处于隔离状态。

       二、责任扩展有效期
       对于附表中产品,扩展有效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且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可享受上述保险责任扩展权益。
       三、特殊说明
       1.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经确认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我公司不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扩展责任。
       2.除《泰康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中针对住院津贴的新冠扩展责任外,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扩展责任的,无等待期。
       3.对扩展新冠责任的产品不因保险责任扩展而上浮费率,且对保险责任扩展前后的新老客户实行统一的理赔标准。
       4.对于团险产品,上述合同生效及合同生效日指我公司对每个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始日期,上述保险合同指团单下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凭证。上述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照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凭证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5.对于《泰康疫苗团体接种医疗意外保险》,同一位被保险人的扩展责任的累计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身故基本保险金额以40万为上限。
       6.本次扩展新冠责任的产品,同一位被保险人的扩展责任的累计赔付金额以30万为上限。
       7.对于《泰康法定节假日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扩展新冠责任不受法定节假日限制。
       四、释义
       1.医院:经国家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不含方舱)。
       2.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新型冠状病毒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COVID-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由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者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3.临床分型:根据国卫办医函[2022]71号《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的通知》(若有更新,以最新版为准)确定的临床分型。     

                                                     

序号

产品名称

1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H

2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D

3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4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G

5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

6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D

7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E

8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

9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

10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1

泰康惠选健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2

泰康泰享健康终身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13

泰康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专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14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H

15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16

泰康泰享健康团体终身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17

泰康长安永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8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F

19

泰康和美悦安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

泰康团体惠选健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1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E

22

泰康和美悦安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

23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K

24

泰康长安永康智选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5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L

26

泰康C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7

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8

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9

泰康上海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

30

泰康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专属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

31

泰康宁波医保账户指定重大疾病保险

32

泰康宁波医保账户指定重大疾病保险B

33

泰康惠选健康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

34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S

35

泰康团体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36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定期重大疾病保险T

37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定期重大疾病保险X

38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T

39

泰康健康有约定期重大疾病保险T

40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T

41

泰康泰享健康终身特定疾病保险

42

泰康泰享健康团体终身特定疾病保险

43

泰康E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44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Y

45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H1

46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Y款(互联网)

47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Q

48

泰康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49

泰康投保人豁免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

50

泰康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

51

泰康法定节假日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52

泰康医护卫士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53

泰康疫苗团体接种医疗意外保险

 

如有疑问可联系您的客户经理或泰康养老各地分支机构,或者拨打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695522。
 

关于《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H款》等产品扩展新冠责任的公告

 

       为更好的支持全社会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我公司”)对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H款”等53款产品进行新冠责任扩展。
新的责任扩展有效期内,我公司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31日上市销售的条款中包含《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保协发〔2020〕73 号)中28种重度疾病定义(以下简称“2020重度疾病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同样适用于本次新冠责任扩展。
       一、责任扩展说明
       1.对于附表中第1-47款产品以及包含“2020重度疾病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不含投保人豁免产品),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若被保险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详见释义)且经医院初次确诊临床分型(详见释义)为重型或危重型的,我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保险金。原保单责任不变,继续有效。
       2.对于附表中第48-49款产品以及包含“2020重度疾病定义”的投保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且临床分型为重型或危重型的,我公司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
       3.对于附表中第50-52款产品,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适用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体伤残,适用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4.对于附表中第53款产品《泰康疫苗团体接种医疗意外保险》,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若被保险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且经医院初次确诊的,并且临床分型为重型或危重型的,我公司按保险合同中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保险金。原保单责任不变,继续有效。
       5.对于附表中第50款产品《泰康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如包含乘坐私家车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含轻型,普通型,重型和危重型),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住院,适用《泰康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中的乘坐私家车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针对《泰康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住院津贴的新冠扩展责任,合同生效后有7天的等待期,住院日额为100元,免赔天数4天,如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且临床分型为轻型或普通型,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7日为限;如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且临床分型为重型或危重型,则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14日为限。且除外责任如下:
       1)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所在地区已经被国家防疫部门确定为中高风险地区或被当地政府宣布为全域封闭管理地区且保险合同生效时仍属于上述两类地区;
       2)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虽未被确诊感染或疑似感染特定传染病,但因与确诊感染或疑似感染患者接触而处于隔离状态。

       二、责任扩展有效期
       对于附表中产品,扩展有效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且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可享受上述保险责任扩展权益。
       三、特殊说明
       1.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经确认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我公司不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扩展责任。
       2.除《泰康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中针对住院津贴的新冠扩展责任外,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扩展责任的,无等待期。
       3.对扩展新冠责任的产品不因保险责任扩展而上浮费率,且对保险责任扩展前后的新老客户实行统一的理赔标准。
       4.对于团险产品,上述合同生效及合同生效日指我公司对每个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始日期,上述保险合同指团单下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凭证。上述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照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凭证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5.对于《泰康疫苗团体接种医疗意外保险》,同一位被保险人的扩展责任的累计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身故基本保险金额以40万为上限。
       6.本次扩展新冠责任的产品,同一位被保险人的扩展责任的累计赔付金额以30万为上限。
       7.对于《泰康法定节假日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扩展新冠责任不受法定节假日限制。
       四、释义
       1.医院:经国家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不含方舱)。
       2.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新型冠状病毒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COVID-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由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者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3.临床分型:根据国卫办医函[2022]71号《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的通知》(若有更新,以最新版为准)确定的临床分型。     

                                                     

序号

产品名称

1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H

2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D

3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4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G

5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

6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D

7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E

8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

9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

10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1

泰康惠选健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2

泰康泰享健康终身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13

泰康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专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14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H

15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16

泰康泰享健康团体终身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17

泰康长安永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8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F

19

泰康和美悦安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

泰康团体惠选健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1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E

22

泰康和美悦安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

23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K

24

泰康长安永康智选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5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L

26

泰康C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7

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8

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9

泰康上海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

30

泰康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专属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

31

泰康宁波医保账户指定重大疾病保险

32

泰康宁波医保账户指定重大疾病保险B

33

泰康惠选健康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

34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S

35

泰康团体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36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定期重大疾病保险T

37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定期重大疾病保险X

38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T

39

泰康健康有约定期重大疾病保险T

40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T

41

泰康泰享健康终身特定疾病保险

42

泰康泰享健康团体终身特定疾病保险

43

泰康E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44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Y

45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H1

46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Y款(互联网)

47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Q

48

泰康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49

泰康投保人豁免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

50

泰康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

51

泰康法定节假日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52

泰康医护卫士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53

泰康疫苗团体接种医疗意外保险

 

如有疑问可联系您的客户经理或泰康养老各地分支机构,或者拨打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695522。